《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 78—2019)
发布时间:2024-12-20   访问次数:1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模拟信号录音录像文件和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著录、归档与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形成的录音录像档案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894—2016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DA/T38—2008 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
DA/T58—2014 电子档案管理基本术语
DA/T62—2017 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
DA/T63—2017 录音录像类电子档案元数据方案
DA/T74—2019 电子档案存储用可录类蓝光光盘(BD-R)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


DA/T75—2019 档案数据硬磁盘离线存储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18894—2016、DA/T58—2014、DA/T63—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录音录像文件 audio and audio-visual document

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采用不同记录载体形成的以声音或影像为主要呈现方式的信息记录。

3.2 录音录像电子文件 audio and audio-visual electronic document

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通过计算机、数字化转换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数字音频和数字音视频文件。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由内容、结构、背景组成。

注:改写GB/T18894—2016,定义3.1。

3.3 录音录像档案 audio and audio-visual record

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录音录像文件。

注:改写DA/T62—2017,定义3.1。

3.4 件 item

由摄录设备连续录制或拍摄形成并独立存在的录音录像文件,又称为自然件。

3.5 归档 archiving

将具有凭证、查考和保存价值并经系统整理的录音录像文件及其元数据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提交的过程。

注:改写GB/T18894—2016,定义3.12。

3.6 模拟信号录音录像文件数字副本

digital copy of analog signal audio and audio-visual document

模拟信号文件或档案经过数字化加工后形成的,存储在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上并能被计算机等电子设备识别的数字信号文件。

3.7 拟信号录音录像文件数字化

digitization of analog signal audio and audio-visual document

依据规范要求对模拟信号录音录像文件进行数字化加工,使其转化为存储在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上的数字音频文件和视频文件,并按照录音录像文件的内在联系,建立起目录数据与数字音视频文件关联关系的处理过程。

注:改写DA/T62—2017,定义3.7。

3.8 原始载体 original medium

可追溯到的最早的录音录像文件记录载体和离线归档载体。

示例:录音带,录像带,一次写DVD-R光盘,一次写蓝光(BD-R)光盘,移动硬盘。

3.9 离线备份载体 offline storage medium

以备份为目的、采用可移动存储设备制作并脱离计算机和网络保存的数据存储介质。

4 总则

4.1 归档范围

各单位在履行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文件应及时归档。

4.2 基本原则

应遵循集中管理、过程管理、便于利用、安全保密的基本原则,从技术与管理两个方面采取措施确保录音录像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4.3 技术支撑

应基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录音录像档案进行集中管理和全程管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管理和安全防范应按照GB/T18894—2016的要求执行。

4.4 制度建设

应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a)录音录像文件形成部门负责收集、整理、著录和归档等工作。

b)档案部门负责制定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制度,指导形成部门按要求做好录音录像文件收集、整理、著录和归档工作,负责接收归档的录音录像文件和录音录像档案保存、保管、利用、统计、移交等管理工作。

c)信息化部门负责为录音录像文件归档和录音录像档案管理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持。

d)保密部门负责监督涉密录音录像档案的保密管理。

4.5 保密管理

涉密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保密管理的规定。

5 收集

5.1 收集范围

5.1.1 记录本单位主要职能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文件:

———工作活动、重要会议、外事活动、重点工程、重要人物等;

———主办或承办的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与社会事业等重大活动;

———上级领导和著名人物来本单位检查、视察、调研等工作或参加与本单位、本地区有关的重大活动;

———组织或参与处置的重大事件,包括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

5.1.2 记录本地区地理概貌、城乡建设、名胜古迹、自然风光、民风民俗和人物宣传的录音录像文件。

5.1.3 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职能活动形成的录音录像文件。

5.1.4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文件。

5.2 收集要求

5.2.1 录音录像文件应客观、系统地反映主题内容,画面完整、端正,声音和影像清晰。

5.2.2 经摄录设备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文件应收集、保存,录像电子文件应是音频、视频封装为一体的音视频文件。以摄录设备直接形成的录音录像文件为素材,遵循活动时序与客观事实编辑制作的录音录像文件应收集、保存。

5.2.3 在保证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基础上,应通过转码、复制等方式将录音录像电子文件采集、转存在计算机存储器中,经过系统整理、著录后再归档:

———宜一并收集相应的数字录像带、一次写光盘等记录载体;

———关于同一工作活动的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应存储在同一个文件夹中,应按照6.1.3的要求建立并命名文件夹;

———可沿用摄录设备、转码设备自动为录音录像电子文件赋予的计算机文件名;需手工设定命名规则的,宜参照档号构成要素确定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命名规则;

———采用符合5.2.6要求的计算机文件格式存储录音录像电子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做格式转换;

———以同一工作活动或主题的录音录像电子文件为对象填写《录音录像电子文件采集登记表》(参见附录A)。

5.2.4 应对模拟信号录音录像文件进行数字化转换,形成数字副本,按照6.2明确的要求进行著录,建立目录数据库。模拟信号录音录像文件数字化转换的前处理、信息采集、数字化成果验收等按照DA/T62—2017的有关要求执行。

5.2.5 有多件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反映相同场景或主题内容的,应挑选一件影像清晰、人物端正、声音清楚、画面构图平衡的收集、归档。

5.2.6 应以通用或开放格式收集、存储并归档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录音电子文件归档格式为WAV、MP3、AAC等,音频采样率不低于44.1kHz。录像电子文件归档格式为MPG、MP4、FLV、AVI等,视频比特率不低于8Mbps,珍贵的录像电子文件可收集、归档一套MXF格式文件。

5.2.7 重大活动筹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重要实物等应与相应的录音录像文件一并收集、归档,包括公文、活动日程、领导讲话、交流发言材料、名册、签名册、座次表、宣传册、活动标志、成立的临时机构印章、证件、礼品、纪念章、场馆设计图等。

6 整理与著录

6.1 整理

6.1.1 一般要求

应归档的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录音录像文件记录载体的整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以件为管理单位整理录音录像电子文件,整理结果应能保持录音录像电子文件之间的内在有机联系,通过规范命名、著录等建立录音录像电子文件与目录数据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便于利用和长期保存。

b)应按录音录像文件记录的工作活动时间顺序排列录音录像文件记录载体,按照规则为其编号并标示。

6.1.2 保管期限划分与分类

对记录同一工作活动和主题的录音录像文件统一划分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30年、定期10年,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可按照年度—保管期限或保管期限—年度的分类方法对录音录像文件进行分类。

6.1.3 存储结构与排序

应在计算机存储器中按分类类目(年度、保管期限)等逐级建立、命名文件夹,在最低一级分类类目文件夹集中存储应归档的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由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或操作系统自动排序,保持录音录像电子文件之间的内在有机联系。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存储结构与命名示例参见附录B。

需以离线方式归档的,应结合计算机文件大小、载体容量等因素适时制作离线归档载体,将应归档的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目录数据等按原有存储结构复制到一次写光盘或移动硬盘,并按规则为离线归档载体编号、标示。

6.1.4 文字材料的整理

重大活动筹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重要实物等,宜按文书档案有关要求进行整理、编目并归档保存。

6.2 著录

6.2.1 基本要求

对应归档的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应按照DA/T63—2017的有关要求,基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或使用ET、XLS格式通用电子表格进行著录,对录音录像文件记录的工作活动进行描述,建立目录数据库。

应在数字化转换过程中完成模拟信号录音录像文件数字副本的著录、建立目录数据库等工作。

6.2.2 基本著录项

应对每一件应归档的录音录像电子文件进行著录,著录格式按照DA/T63—2017中相应元数据的著录说明执行,基本著录项与DA/T63—2017的部分元数据对应关系参见附录C表C.1,基本著录项相关属性描述参见表C.2。基本著录项如下:

———计算机文件名:在计算机存储器中唯一标识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的一个字符串,由文件名与扩展名二部分组成;

———题名:能揭示录音录像文件中心主题的标题或名称;

———责任者:对录音录像文件记录的内容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名称;

———摄录者:录音录像文件的录制者或拍摄者及其工作单位名称;

———摄录日期:录音录像文件的录制或拍摄日期,著录格式为yyyy-mm-dd或yyyymmdd;

———时间长度:录音录像文件持续时间的数量,以小时、分、秒为计量单位,著录格式为hh:mm:ss;

———计算机文件大小: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的字节数;

———年度:录音录像文件形成年度,模拟信号和数字信号录音录像文件数字化或转码的年度除外;

———工作活动名称:著录工作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事件等的名称;同一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多件录音录像文件的著录内容相同;

———工作活动描述:著录工作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活动名称、起始日期、地点、主要人物、主要议程或过程、结果等;同一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多件录音录像文件的著录内容相同;

———保管期限代码:录音录像文件保管期限的代码,永久—Y,定期30年—D30,定期10年—D10;

———密级:录音录像文件的保密等级,密级分为秘密、机密和绝密等三种;

———原始载体编号:记录或存储录音录像文件的原始载体编号,多个原始载体编号之间用“,”隔开;

———档案门类代码:录音录像文件的档案门类代码,录音—LY,录像—LX;

———参见号:与录音录像文件密切关联的其他载体或门类文件材料的唯一编号;

———著录者:对录音录像文件进行著录的责任人及其工作单位名称。

7 归档与管理

7.1 归档

7.1.1 归档时间

自录音录像文件形成起3个月内向档案部门提交归档,最迟不能超过录音录像文件形成后的次年6月。

7.1.2 归档方式

可采用在线和离线等两种归档方式。基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整理、著录的录音录像电子文件,以在线方式归档;记录或存储录音录像文件、目录数据的原始载体以离线方式归档。

7.1.3 归档程序

按照GB/T18894—2016中8.1给出的电子文件归档程序和要求,实施录音录像文件及其元数据的归档,包括清点、鉴定、登记和填写《录音录像文件归档登记表》(参见附录D)等步骤。采用在线方式归档的,应基于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完成归档程序;以离线方式归档的,由交接双方借助专用计算机手工完成相关步骤:

———清点、核实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原始载体及其记录或存储的录音录像文件、目录数据数量的一致性;清点、核实原始载体编号与标示、原始载体是否完好无损并可正常使用;清点、核实重大活动文字材料、重要实物的数量;

———鉴定、检测录音录像电子文件格式、著录的规范性,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原始载体等是否感染计算机病毒;

———以离线方式归档的,完成清点、鉴定工作后,应将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及目录数据导入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并挂接,建立录音录像文件与目录数据的一一对应关系;

———由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为录音录像电子文件赋予唯一标识符,并在管理过程元数据中记录归档登记行为,采集基本结构元数据,生成固化信息;应采集的基本结构元数据应符合DA/T63—2017的规定,基本结构元数据与DA/T62—2017第9章所述技术参数对应关系参见表C.3;

———填《录音录像文件归档登记表》,办理归档手续。

7.1.4 审核与档号编制

完成归档程序后,应对录音录像文件的整理、著录结果予以审核并确认,由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按预设规则自动为录音录像档案编制档号。档号编制规则有两种:全宗号-档案门类代码·年度-保管期限代码-件号,全宗号-档案门类代码·保管期限代码-年度-件号。

7.1.5 命名

完成档号编制后,应由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自动使用档号为录音录像电子档案重新命名,同时更新计算机文件名元数据值。 

7.2 保存

7.2.1 存储与备份

应与其他门类电子档案一并规划、设计和建设录音录像电子档案及其元数据的在线存储与备份系统,实施在线存储与近线备份、离线备份,开展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具体要求按照GB/T18894—2016、DA/T38—2008、DA/T74—2019、DA/T75—2019执行。

7.2.2  转换和迁移

当出现在线存储系统需更新换代、经检测离线备份载体达到或超过三级预警线、录音录像电子档案的存储格式即将淘汰等需求或情况时,应对录音录像电子档案或存储载体实施转换或迁移。具体要求按照GB/T18894—2016第10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保管

7.3.1 载体存放

应在档案库房配备档案柜等装具,对录音录像档案原始载体、离线备份载体进行集中保管。除参照纸质档案保管要求外,录音录像档案原始载体、离线备份载体的保管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作防写处理,避免擦、划、触摸记录涂层。

———应装盒,竖立存放,避免挤压。

———应远离强磁场、强热源,并与有害气体隔离。

———保管环境温度选定范围:光盘17℃~20℃,磁性载体15℃~27℃,24小时内温度变化分别不得超过±2℃、±3℃;

———相对湿度选定范围:光盘20%~50%,磁性载体40%~60%,24小时内相对湿度变化不得超过±5%。

7.3.2 原始载体和离线备份载体检测

应对录音录像档案原始载体、离线备份载体做定期检测,当光盘参数超过三级预警线、硬磁盘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实施原始载体和离线备份载体转换或更新,建立管理台账并归档保存。具体要求按照GB/T18894—2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7.4 利用、统计和移交

7.4.1 利用

利用者应在权限允许范围内对录音录像档案进行检索和利用,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复制。记录了人物影像、在版权保护期内的录音录像档案的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4.2 统计

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统计工作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开展录音录像档案室藏量、利用、移交等情况的统计。可按档案门类、年度、保管期限、卷数、件数、字节数、时间长度等计量单位对录音录像档案进行统计。

7.4.3 移交

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录音录像档案,应依法按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符合移交进馆要求的录音录像电子档案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具体要求按照GB/T18894—2016第10章执行,同时参见《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


《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 78—2019)(以下简称《规范》)规定了模拟信号录音录像文件和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的收集、整理、著录、归档与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要求,适用于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形成的录音录像档案的管理。《规范》由国家档案局于2019年12月16日发布,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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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解读

1.收集

收集范围主要是以记录各单位主要职能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文件为主,具体包括各单位工作活动、重要会议、外事活动、重点工程、重要人物和主办或承办的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与社会事业等重大活动,上级领导和著名人物来本单位检查、视察、调研等工作或参加与本单位、本地区有关的重大活动,组织或参与处置的重大事件,包括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突发事件等形成的录音录像文件。另外,当前执法和司法部门职能活动都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形成了大量的录音录像文件,《规范》在收集范围中也将其单独列出并进行着重强调。同时,收集范围还包括记录本地区地理概貌、城乡建设、名胜古迹、自然风光、民风民俗和人物宣传的录音录像文件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文件。
收集要求主要有7项:
(1)录音录像文件应客观、系统地反映主题内容,画面完整、端正,声音和影像清晰。(2)原始的录音录像文件素材和后期编辑制作的录音录像文件都应收集保存。(3)录音录像文件的整理和著录工作应由文件形成部门来完成,完成后再向档案部门进行归档。(4)模拟信号录音录像文件应按照DA/T 62—2017的有关要求进行数字化转换,形成数字副本,并建立目录数据库。(5)有多件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反映相同场景或主题内容的,应挑选一件影像清晰、人物端正、声音清楚、画面构图平衡的收集、归档。(6)应以通用或开放格式收集、存储并归档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其中,录音电子文件归档格式为WAV、MP3、AAC等,音频采样率不低于44.1kHz,录像电子文件归档格式为MPG、MP4、FLV、AVI等,视频比特率不低于8Mbps,珍贵的录像电子文件可收集、归档一套MXF格式文件。(7)重大活动筹备、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字材料、重要实物等应与相应的录音录像文件一并收集、归档。
2.整理
整理是按照一定原则对档案实体进行系统分类、组合、排列、编号和基本编目,使之有序化的过程。《规范》对录音录像文件的整理要求如下:
(1)以件为单位对录音录像电子文件进行整理,通过规范命名、著录建立录音录像电子文件与目录数据直接的一一对应关系。按照录音录像文件记录的工作活动时间顺序对记录载体进行排列、编号、标示。(2)同一工作活动和主题的保管期限统一划分,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定期30年、定期10年,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可在“年度—保管期限”或“保管期限—年度”分类方法中选择一个进行分类,同全宗内确定了分类方法后一般不再变更,分类体系保持一致。(3)按照分类类目逐级建立、命名文件夹,在最低一级分类类目文件夹下存储该类目下的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离线归档载体的存储结构与计算机存储器中的存储结构应保持一致。(4)文字材料应与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同步整理、编目、归档保存,整理要求按照文书档案有关要求进行。
3.著录
由于录音录像文件的特殊性,应在录音录像文件整理完成后,及时对录音录像文件进行全面著录。《规范》对著录的要求是:
对于模拟信号录音录像文件应在数字化转换过程中完成数字副本的著录、建立目录数据库等工作,其著录要求与录音录像电子文件一致。推荐使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录音录像电子文件进行著录,未配备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时,可使用ET、XLS格式通用电子表格进行手工著录。
《规范》中录音录像电子文件的基本著录项除年度、保管期限代码、原始载体编号3项外,均可在DA/T 63—2017中找到对应元数据,其著录应按相应著录说明执行。附录表C.2中各基本著录项约束性都为必选,必须选用;数据类型包含字符型、日期时间型、数值型3种;著录方式有手工、自动、手工/自动3种,其中手工指需要人工著录,自动指可由计算机在录音录像电子文件中自动提取著录。建立目录数据库时,除《规范》列出的基本著录项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扩展,扩展著录项在DA/T 63—2017有对应元数据的,其著录应按相应著录说明执行。
4.归档
《规范》规定,录音录像文件一般自形成起3个月内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如果活动持续时间较长,最迟不能超过次年6月。
已经在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中整理、著录的录音录像电子文件,以在线方式完成归档程序。记录或存储录音录像文件、目录数据的原始载体(DV带、光盘等)以离线方式归档,由交接双方手工完成相关步骤,再导入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并挂接。
归档时应按照GB/T 18894—2016的8.1电子文件归档程序和要求完成清点、鉴定、登记、填写登记表等步骤:
(1)清点、核实录音录像文件和目录数据数量的一致性,清点、核实原始载体编号与标示、核实原始载体完好可正常使用,清点、核实重大活动文字材料、重要实物的数量。(2)鉴定、检测录音录像电子文件格式是否符合5.2.6所要求的通用格式或开放格式,著录规范是否符合6.2的要求,并用杀毒软件查杀病毒。(3)由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在挂接后为电子文件赋予唯一标识符,并在管理过程元数据中记录归档登记行为。(4)按照附录C.3采集基本结构元数据,生成固化信息。(5)填写附录D的《录音录像文件归档登记表》。
完成归档程序后,由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自动编制档号,重新命名电子档案,更新计算机文件名元数据值。
5.保存
录音录像电子档案占用容量较大,需规划、设计和建设在线存储与备份系统,可使用包括在线存储、硬磁盘、光盘、蓝光光盘等备份载体,其中蓝光光盘以大容量低成本的电子档案存储介质获得了认可。
6.保管
录音录像档案原始载体、离线备份载体应放在档案库房专用档案柜中进行集中保管。同时,引用了GB/T 18894—2016中9.2.3条文内容对保管方式、保管环境、温湿度提出了要求。
应对录音录像电子档案原始载体、离线备份载体做定期检测。在存储系统硬件更新换代、离线备份载体检测不合格、存储格式即将淘汰等需求或情况时,要实施转换或迁移,应立即实施原始载体和离线备份载体转换或更新,建立管理台账并归档保存。
7.利用、统计和移交
录音录像档案应按照控制标识和利用规定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检索和利用,不能私自拷贝和复制。涉及人物的录像档案要遵守肖像权隐私权的法律规定,版权保护的录音录像档案的利用方式应有所限制和约束。
为完成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制度《档案室基本情况年报》填报和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必须开展录音录像档案室藏量、利用、移交等情况的统计。统计项目与其他门类基本相同,但针对录音录像电子档案的特点,增加了字节数、时间长度等统计项。
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录音录像档案,应依法按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按照《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规定,一般自电子档案形成之日起5年内由档案移交单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需移交的档案一般指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具体要求可参照GB/T 18894—2016第10章和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