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下档案利用的公平性问题
发布时间:2014-12-23   访问次数:179

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是一个世界性潮流,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四十多个国家已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法。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也已起草完毕。200211月广州市政府首先出台《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于200311日起执行。接着北京、深圳、杭州、上海、武汉、成都、重庆都相继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营造公开透明的信息环境,是保障公民民主知情权,实现民主化的有效途径。所谓政府信息的公开,是指政府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其政务活动,公开有利于公民实现其权利的信息资源,允许用户通过查询、阅览、复制、下载、摘录、收听、观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各级政府部门所控制的信息。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当然也包括存放在各级各类档案馆、档案室的有关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的文件、档案或其他信息。因此,向公众提供已公开和可公开的现行文件及已开放和可开放的档案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特殊的政府信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一旦“开放”,只要不涉及国家和其他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利益,公民都可以加以正当和公平的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馆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但这当中有一个利用的公平性问题,却没有得到表述。

“公平”一词,《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公平”这一概念在当今不同的学科里有其特定的内涵。在社会学中,公平是指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消费水平比较接近而不过分悬殊。在这里,公平是一种道德规范的要求。在经济学中,公平是指市场经济等价交换所体现的平等,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谈的公平竞争、等价交换。在这里,公平是一种经济运行规则的要求。在法学中,公平是指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人们获得应该与其贡献相一致。还有一层意义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里,公平是一种法律约束的要求。当前,我国从上到下、各行各业都注重解决公平问题。我国政府针对二十年来“让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产生的贫富差距过大问题,采取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贫富差距过大问题,党中央于“十一五”规划中再次提出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实现社会公平,建设和谐社会。图书行业为解决其持续发展问题,他们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实现图书信息利用公平。提出了“为每一个提供他所需要的每一本书”、“为每一本书找到需要它的人”、“不分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向所有的人提供平等的服务”。这些说明,正确处理好公平问题,从大处着眼是关系着国家的稳定与长治久安,从小处着眼是关系着各行各业的持续发展。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大环境下,对于开放的档案,如何让所有利用者都可以正当利用、“公平”利用,更有它的开拓意义和社会价值,它不仅能促进档案事业的自身建设,也能为国家的民主进步、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其实,档案利用的公平问题在国外早就被提出来了。德国档案学者M.米勒就曾在1996年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所做的报告《一个伦理学问题:管理与学术对立?》中指出:“档案工作者在能让人利用档案材料方面的首要义务是:遵循原则,不受自己个人观点的影响,平等地对待不同的利用者。”可是,就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来看,档案利用的非公平性较为凸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权利垄断。在我国,档案工作历史源远流长,但有史以来档案开放利用工作一直依附于国家机构,并以此为统治阶级服务为中心。在过去,档案一般保存在国家库房的密室里,档案的利用严格地限制在对档案保管负有责任的公务官员或得到最高当局专门批准的人员范围之内。利用档案是一种特权,而不是公众的权利。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和修改,我国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也能利用档案了,但由于过去历史传统的影响,即使档案法规规定的可以开放利用的档案仍有很多限制。更有甚者,有的以保密为由,将大量可以公开的信息深藏馆内,密不示人。

(二)区别对待。有些档案工作者把档案看作档案管理部门的私有财产,本着“近水楼台就应先得月”的思想,对有些已开放而有重要研究价值的档案拒绝及时向他人提供利用,而是等满足了自己私人的研究和出版工作之后再向外提供利用。还有些档案工作者在受理档案利用者对已开放档案所提出的“利用申请”时,不是一视同仁,而是有差别地对待,找种种借口拒绝向普通老百姓提供应开放的档案,只向专家学者或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用。

(三)优先利用。政府信息公开,使大量繁杂的行政管理和日常事务通过设定的程序在网上处理,实现了现代政府工作的集约化、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档案工作也不例外,随着信息化程度的加深,越来越多的档案利用工作都在网上进行。这对于懂得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知识的网络型用户来说,无疑是给了他们一条快速、便捷获取档案信息的捷径。然而,对于那些不懂计算机的人来说,却是给他们带来了一个难题。造成的原因是网络型用户与非网络型用户之间存在知识、技术的鸿沟。

如何解决政府信息公开下档案利用中的非公平性问题呢?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法律法规,构建公平利用规范体系。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新形势新特点完善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对待利用者”应该在法规中得到明确的表述。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社会,对档案利用权的剥夺都是以法律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完善档案法律法规,实现“依法治档”是公民档案利用公平权的保障。为适应信息开放利用的国际化大趋势,我国必须加强对发达国家信息公开法的研究,并结合本国国情做好自己的信息公开法草案的修改工作,尽早颁布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把信息公开利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档案法》对档案开放期限的规定应进行局部修正,使之与政府信息公开法的观点、做法相一致,尽量减少对档案利用不必要的限制,使一切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的公民都可以不受限制地查阅已开放档案。此外,还应加强信息开放利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现象和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是保证政府信息公开下档案利用工作在公平环境下稳定并持续健康开展的一条重要途径,也是保证档案工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所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缺乏档案执法监督机制,纵容档案开放利用非公平行为的存在,那档案利用中不公平现象就会蔓延泛滥,档案法律法规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同时,档案利用者应对利用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予以举报,协助监督人员搞好档案利用的监督工作。

(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营造公平服务环境。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新形势下更要加强档案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冯惠玲教授在《档案学概论》一书中归纳了档案工作者职业道德的内容,即: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严守机密;博学求进,公正服务。她指出,档案工作者应当尽可能地提供档案信息为档案用户服务,即为所有合法的利用者提供公正的服务。因此,在档案的提供利用上,档案工作者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尽可能地提供档案资料的对外利用,为所有利用者提供公正、公平的服务。档案工作者应该热情对待利用者,礼貌地、以合作精神答复有关馆藏情况的所有合理的问题,鼓励利用者对已开放的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合理利用,耐心地向不懂网络技术的档案利用者介绍网上利用档案所必需的具体步骤,并向档案利用者公正地解释档案限制提供利用的原因。此外,档案工作者应客观地、公正地对待其专业特权,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中要用法律法规自觉的约束自己。档案工作者不应私自搜集他所保管范围内的原件,或参与任何文件买卖的商业活动,避免与公众产生利用冲突。档案工作者可利用他们所保存的档案进行个人研究和出版,但进行这种工作必须在与利用者利用档案的同等条件下进行

(三)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提高利用者的素质。我们现今所处的时代,是信息无所不在的时代,是信息浪潮席卷一切的时代。在这种信息化程度与日俱增的社会里,不掌握最基本的信息技术,如:计算机基础技术、初级网络技术等,那么就无法通过网络等现代化的设备来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档案利用者如果连最基本的网络技术都不懂,那么,与其他网络型利用者公平地通过网络来查询他们所需要的档案信息又从何谈起呢?所谓的公平性应该是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对信息技术的掌握本来应该是利用者自己的事,但是国家仍有责任去普及这种信息技术教育,为广大利用者实现公平提供一个平台。邓小平同志很早就提出了:“计算机要从娃娃抓起”、“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伟大战略构想。因此,国家不但要重视从中小学生的信息技术教育抓起,还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对广大群众进行信息技术的培训和教育,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函授等。只有利用者掌握了信息技术,他们才能主动接受并利用“档案网”去获取自己想要了解的档案信息,才能在政府信息公开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利用档案。

 

注释:

①胡凌秋:《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资源利用》,《浙江档案》20047)。

②蒋卫荣:《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与公民档案利用权的充分实现》,《档案学通讯》20042)。

③《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文件报告集》,中国档案出版社1997年版,第188页。

④张菊兰:《档案利用的“二次革命”》,《档案学通讯》20051)。

⑤冯惠玲、张辑哲:《档案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7-140页。

⑥《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文件报告集》,中国档案出版社1997年版,第2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