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历届学生学籍证明材料出具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19   访问次数:1530

校通字[2006]133

第一条 为方便我校历届学生查取在校期间的有关学籍证明材料,规范、简化办事手续,根据《档案法》及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所有学籍证明材料在学生毕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继教学院、网络学院)移归档案馆,金山校区毕业生材料移归金山校区档案室,由档案馆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历届学生指同届毕业生离校后,在我校就读过的各校区各类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高职生,以及各类培训班、专修班等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

第四条 历届学生学籍证明材料的出具统一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实行一门式服务。学籍材料尚未移归档案馆,如有学生需出具学籍证明材料时,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向档案馆提供所需材料。

第五条 出具证明材料的内容可根据学生需要提供在校期间的学生学习情况、各种学业资格、入学考试成绩、有关获奖证明等。

学生的各类学籍证明材料,一律以档案原始记录为准。

第六条 学校刻制学生学籍证明材料专用章,由档案馆负责保管和使用,原相关印章废止。

第七条 出具学籍证明材料时涉及到的各项费用,应在上海市档案局、物价局和学校财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内收取,并开具统一收据。

第八条 各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学生学习期间学籍材料的积累、保管和归档工作,确保材料真实、齐全;档案馆认真做好学籍档案利用工作,确保校友及时获得所需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用人单位、政府公证部门、学位认证中心等,查阅、核实我校历届学生学籍情况,及出具相关证明等,均由档案馆负责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671日起实施。

华东理工大学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