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关于公文流转和处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19   访问次数:747

校通字[2005]6号(附件5

一、学校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华东理工大学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二、在签发和书写文稿时,必须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计算机打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和誉印复写方式。

三、在批办文件时,批示应写在“文件处理单”的批示栏内或文件的右侧,不要写在左侧装订线内,如“文件处理单”不够批写,可另附纸张。

四、外出开会等公务活动中带回的文件或资料,要及时交办公室秘书办理收文登记手续,重要的资料也需按文件处理。

五、批办、签发文件时的签名,要签全名,不能只写姓而不写名;签署文件时间要具体写明年、月、日,其它均为不规范格式。

六、统一使用“华东理工大学发文稿纸”,拟稿人姓名必须填写,经审阅签发、登记编号后方可打印、盖章成文。

七、属于传阅的文件,由秘书组织传阅,文件传到后请及时阅看,阅后退还秘书,不要直接传阅,以免丢失。

八、由口头或电话方式向上级提出请示时,其答复应在请示文件上加以注明或做电话记录。

九、如遇工作调动,应把承办、传阅和借阅的全部文件资料交还秘书,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二00四年十二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