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到期档案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19   访问次数:580

校通字[2005]6号(附件4

为了确保馆藏档案资源既完整、安全,又科学、合理,规范到期档案鉴定、留存、销毁处理程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华东理工大学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档案馆根据《华东理工大学档案保管期限表》,应定期核查馆藏档案,并列出已到保管期限的档案目录清册。

二、组成由档案馆、归档部门等有关人员参加的档案鉴定小组,对到期档案留存、销毁与否进行鉴定。

三、档案的鉴定既要以《期限表》的期限规定为标准,又要以档案的实际利用情况、性质、价值为依据,还要遵循“审查从严、留存从宽”的原则,作出科学、合理、准确的判断。

四、对确实仍有利用、保存价值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延长保存期限的书面报告,经分管校长批准后作留存处理。

五、要销毁的档案,鉴定小组列出销毁清册,并提出书面报告,报请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方可销毁。

六、销毁档案不准出售或作它用,必须运到指定地点集中销毁。销毁档案时,档案馆和有关部门人员(两人以上)必须亲临现场监销,并仔细做好清点、复核工作。

七、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销毁清册与销毁报告交档案馆存档。

八、本规定由档案馆负责解释。

 

二00四年十二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