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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出具档案证明用章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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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根据教育、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文件,原“华东化工学院”、“上海化工学院”、“上海化工学院分院”、“华东化工学院分院”、“华东化工学院四川分院”、“上海石油化工高等专科学校”、“上海石油化工总厂职工大学”已先后或撤消、合并、或更名,以上各校形成的档案和现在学校的档案,一并由华东理工大学管理,并由校档案馆按相关规定负责其查询和利用,出具的档案证明材料统一用“华东理工大学”冠名的证明专用章。 特此公告! 华东理工大学 2008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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